不告而取謂之偷。亦稱竊取。不當而取謂之搶。亦稱奪取。

以上是我給「偷」和「搶」所下的定義。

偷和搶都是動詞,這意味著做這些動作時都得用些頭腦和力氣。但我今天要說的不是一般的強盜土匪偷兒,我講的這些人更厲害,以妳朋友之名暗地裡把妳的打鈴或害死本勾走,妳找她算帳,她還能理直氣壯地一哭三鬧三上吊反過來要脅妳。

是狠角色,也是神經病;惹不得。惹上了,妳活該倒霉,妳自作自受。

說實話,有時聽或看見朋友哭訴這種事,我的第一個反應總是「瓜田李下、見微知著,妳引狼入室又不知防微杜漸。福禍自招,現在才生氣開罵有什麼用?」

真的,以前年輕,我對人性抱持著單純的光明想法,搶好朋友的男友、老公或背地裡跟好友的男友、老公地下情。我死都不信有這種事。

陰暗總是跟在光明之後。年歲漸長,見多醜陋,這才痛心地學到:即使是一般非惡人,確實也有異常可惡之處。尤其是以朋友之名行下流手段之實的人。

這類型的女人不多,言行有軌跡可循,且會一犯再犯。要防,不難。從不自己交男友,只跟好朋友的對象說笑,進而取代好友位置。這位受害的「好朋友」是白痴嗎?為何毫無警覺性的將心愛之人置於嚴苛考驗之中?

玆舉一例:

有一年輕女性嫁給了高中時的初戀對象,她的高中死黨跟兩人都熟到不行,常來拜訪、小住。光陰似箭,時光匆匆。小倆口為事業打拚,美麗能幹的老板娘助夫在商場上打下小片江山,並生了兩個已念幼稚園的兒子。這時,她才猛地發現一直未找對象的死黨在她家已從「小住」變成了「長住」,而且跟丈夫的互動言行曖昧……

是的,老公並未移情別戀,只是腳踏兩條船順勢做齊人啦。

請神容易送神難。敢在同一屋簷下偷人老公,妳要她搬走,她就到浴室鎖上門割腕、吞安眠藥,死給妳看!

結果偷人的沒事,被偷的得了嚴重憂鬱症。

另一個例子更絕。女主角有四位死黨,但三次談戀愛的對象三次都被其中同一「好友」搶走,傷心的失戀者竟嚇得再也不敢交男友。其他死黨都懂得將只搶人不自己找人的所謂「好友」拒絕往來,只有她自找苦吃還是把強盜當好友。

我是覺得啦,喜歡搶人的固然有病,被搶的,病更重。

這年頭交友不可不慎呀。

20070228

◎以上純屬個人感慨,請勿對號入座。至於慨從何來,呃,就別追問了吧……

個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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