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直以來都以為財產、遺產繼承什麼的跟自己沒啥關係。雙親軍、公退休,會有什麼財呀產的會讓我們得跟公家機關打交道呢?

有耶。

話說母親有棟眷村老舊平房,老眷村拆遷,失智的母親在台中光大社區因而擁有了一戶一樓國宅。雙親在台北租屋方便弟弟就近照顧,新國宅空著,我和老公商量後跟父親租下空屋,並談及買下它的心願。

直到母親住進養護中心,我都沒想到由租到買下會這麼快。

母親走得快,我住的房子成了遺產,這下子麻煩大了。這呀,可不是光買下來這麼單純的事了。

遺.產.哪……

父親曾跟我說這是母親名下的房子,我要買的話,購屋款分四份算母親留給老伴和三個兒女的。可是房子成了遺產,我該如何買?對不起,買賣是我和父親、弟弟們私下的事,我若想「合法」擁有,不是用買的,我得繼承。

說到繼承遺產,依法我得在三個月內完成家中其他人的「拋棄財產繼承權」証明,然後房地契才能改成我名字。也就是說父親和兩個弟弟要在這証明文件上簽名並蓋印鑑章,再由代書送交地政事務所「認証」。

我說的麻煩大了就在此。

我等不及三個月慢慢辦——父親選定八月十日回鄉。

本以為就算不到兩個月時間,該跑的公文也應全跑完了。出乎意料,我住的國宅含屋外公共用地竟跨及西區和北區兩個地政事務所。

在我跟代書去西區地政事務所簽名蓋章時,辦事員說父親的印鑑章不清楚。Frank快遞寄到父親印鑑章,代書去重蓋。等了一星期,輪到去北區戶政事務所。我再去簽名蓋章。隔了一星期,這回北區戶政事務所的辦事員又說兩個弟弟印鑑章蓋得不清楚……

地政事務所不弄完,父親的章子就拿不回來。偏偏父親行前要將他銀行的定存解約需用到印鑑章。

事情不巧地全凑到一塊去了。

昨晚聚餐Frank就決定:「乾脆我明早親自下台中去蓋章好了。」

今天下午Frank由台中蓋好兄弟倆的章回台北,當然,三個章子都帶了回來。「我自己蓋印章,墊了墊子用力壓,紙都快破了。明明很清楚了辦事員還是說不行。結果他把印鑑章拿去自己再蓋一次才算數。唉。」

結論。不管是繼承還是拋棄遺產,都是很麻煩很麻煩的事!

2006080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arkgre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