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媽媽沒有【家法】這種東西做靠山,就未免顯得太不專業了。家法,顧名思義,就是家中的法律。法律,得有清楚的條文做警告。違者,罰!

對兩隻聰明的小小虎小小龍,我能立什麼法,才不會顯得以大欺小引起抗暴?幾番思前想後,有鑒於新婚時我曾對公公心存不敬,加上老祖宗說過“百善孝為先”,行了,家法第一條——不可忤逆長上。

第二條——不可偷竊。第三條,不可撒謊。這第一二條,對一個媽媽教啥聽啥的小小孩來說,問題不大,這第三條嘛……對孩子來說確實難了點。

小孩再乖,總有那使小壞之時,小孩子嘛,做錯事怕媽媽生氣,一定會想辦法掩飾,而掩飾過錯是得以學識知識做後盾的,小不點兒智力有限辭彙有限,想用謊言掩飾謊言,結結巴巴的,簡直是……

所以,小兄弟倆打小就學會——做了壞事別費心找藉口,直接向老媽招認了事,忍下一陣排頭怒罵,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招我們小老虎運用最是純熟自如,凡是能讓我心臟病發作的事,他先來認罪,然後一身罪惡就洗清了,再繼續下一輪我不知何時會發生的“壞”事。

啊,老毛病——離題了……話說回來,『家法』既定,若違反了該用什麼執行呢?這也考慮了很久。俗話說“打在兒身,痛在娘心”,處罰孩子是不不得已的最後手段,用皮鞭?免談。棍子,下手沒輕重打斷骨頭怎麼辦?就用最普遍的板子吧。於是我挑了個輕薄的木板,請木工刨平磨光滑,用毛筆一面書寫『玉不琢不成器』,另一面寫上『養子不教誰之過』,同時警告母子三人。

我家『家法』從訂定、一讀通過、再到執行,只花了一天,絕對極權!

有了『家法』,我才安心地開始了“大原則絕不妥協,小原則可有商有量”的教養之責。

這二十多年來,您也別問我用過沒?用在誰身上?為了什麼?總之,我沒氣死,孩子也平安長大了,好歹也未成危害人間的禍害,阿彌陀佛!

關於『家法』的運用,為了日後自身安寧,我還補充了一點叫龍虎銘記在心——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

意即為母者,有必要知道兒子人在哪!

我家老大第一次用此法是在小學一年級。我午睡,規定小兄弟不可亂跑,他的確沒有“亂跑”,他用注音符號寫了“信”放在我枕邊,告訴我他帶弟弟到公寓樓下,跟外面小朋友玩,他戴了鬧鐘,幾點會回來……

很聰明,半點都沒違背我的教導,是吧?但他玩忘了時間,急乎乎帶弟弟回來時,母親大人已經板臉坐在客廳等著了……我沒生氣,可是仍為他逾時未歸及先斬後奏訓了他一頓。這招他直到現在仍在用,只是,更純熟了。

現在來回憶一下在“行為上”小兄弟的不同處。

前頭說過小老虎好動。二十多年前,“過動兒”這名詞尚未流行使用,姥姥見了這新名詞後,一口咬定小老虎即過動兒,因為她常被那跑來跑去的小小影子弄得頭昏,有天忍不住道:「怎麼你一來就像屋裡多了一堆人,來,你要是規規矩矩坐著不動十分鐘,姥姥給你十塊錢。」

從未有過現金資產的五歲小娃兒,弄清了“十分鐘”是由大掛鐘的第幾格走到第幾格後,乖乖坐在沙發上,抬頭瞪著大眼,努力盯著秒針分針一格一格移動……:「姥姥,十分鐘到了!」

拿到十元銅板後的小財迷立刻追問:「姥姥,我再坐十分鐘好不好?」

「你當錢是這麼好賺的呀!」這回給的是頭上一個爆粟子。

說真的,我家老大小時候不會走路,任何時間看見他,他都是在跑。

小兄弟倆在念小學前都是穿軟皮小鞋子,念小學了才換上運動鞋。老大念小學第一天,由於學校操場就在我陽臺下,放學了,我明明看他由老師帶隊離開。圍牆走完轉個彎應該就到家了,但我左等右等就不聞電鈴聲……

「這個鞋子跑起來好快,怎麼一下就到家了……我又跑回學校再跑回來。」一頭一身汗的小鬼頭抬起腳,讓我看他的愛迪達新鞋。

弟弟可不同了。弟弟小時小胖胖,頭大大的又憨又乖,跟哥哥的叫他東遍往西的個性相反,叫他別動,連尿急了他都不敢動。走路時一定牽著媽媽手不亂跑,我從不用擔心他會走丟。

龍虎如此不同,不同處多到無一相同,待我慢慢想清楚下回再說^^

2003-05-26 18: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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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rkgre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