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有所謂「殺人償命,父債子還」的說法。

殺人償命,立法保護了殺人者不必償命;人道啦。而父債子還,法律則是立下嚴苛限定——即是你是小嬰兒,兩個月內沒去辦理「拋棄財產繼承權」,你就得幫死去的老爸揹債。

不懂法律?沒人告訴你老爸死了該有什麼法律事項要注意?活該啦,法官認為六法全書這種東西是小嬰兒都該背得滾瓜爛熟的,不知即有罪。

每次看到小嬰兒或小孩子因為長輩不懂法律,沒有在父親去世後及時辦理「拋棄財產繼承權」而揹上鉅額債務,都覺得法律是吸血鬼的代名詞。

有夠荒謬。

現在,還好有通情達理的法官懂變通,給不懂法律的小孩子一條活路。可喜可賀。

請看以下新聞↓

首例…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6/26 07:10 記者: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繼承貧窮」。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林瓊嘉律師說,本案是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至廿歲成年後獲准拋棄繼承債務的首例,並指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法官准予未成年人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突破傳破見解,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是司法的大進步,更是深陷於貧窮孩童的福氣。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這項裁決已不太可能被推翻,類似個案或有望可循此案法理解套,但根本之道,仍應以修法來彌補繼承相關法條的疏漏。

林學勤的父親林守仁飼養的一千多頭豬,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全遭撲殺,一家生計頓時陷入困境,同年底病重死亡,留下妻子洪莉容、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與一千六百萬元債務。

洪莉容無力償還,每日被討債,日子苦得數度想自殺,但她認為上一代的債務,不該由下一代承擔,去年三月起,由律師林瓊嘉免費為她的四個兒子打官司,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時效,六、七次將聲明、抗告駁回。

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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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雙親老病往生時留有莫名其妙債務(如賭債),請您千萬記得:兩個月內,未成年子女要辦理拋棄財產繼承權。已成年子女由某一子或女繼承房產時,其他兄弟姊妹也要辦理拋棄財產繼承繼喔。

祝大家身心健康。

20070627

ps.我就知道自己不懂法律一定少說了什麼,果然。幸好有熱心讀友補充,現在趕快補上。

Mmm, People should do 限定繼承 instead of 拋棄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即為限定繼承之法律依據,例如甲死亡後留下一百萬元財產,但其生前卻負債一百五十萬元尚未償,倘其子女,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甲之債權人就不足之五十萬元部分即不得向乙請求給付,反之,如甲未辦理限定繼承,則依法其生前之債權債務皆應由乙繼承,從而甲之債權人對此不足之五十萬元即可對乙請求,並執行乙個人名下之財產,而不限於甲之遺產,此即為限定繼承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限定繼承的好處,除了可避免被繼承人(死者)之 債務延伸至繼承人身上外,倘遺產於清償債務後仍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例如前例甲之遺產一百萬元,但其負債只有八十萬元,尚餘廿萬元,乙如聲請限定繼承,即可再繼承此廿萬元遺產。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

Selena 於 June 28, 2007 06:15 A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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